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如光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光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6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如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如光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如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如光在刑满释放后在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御桥村龙桥队吴家弄48号104室开设私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李如光在上述地址为患者张某某、洪某某进行非法诊治活动时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如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如光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该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如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如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如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