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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洪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洪清洁,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致利,张晓霞,张琳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致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平,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负责人杜涛,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清洁,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学宁、李俊丽,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被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致利,男。原审被告张晓霞,女。原审被告张琳婕,女。上述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小平,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山支行、洪清洁,原审被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钡佳公司)、李致利、张晓霞、张琳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佳公司及原审被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致利、张晓霞、张琳婕的委托代理人杨小平,被上诉人富滇银行、洪清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宁、李俊丽及洪清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30.8元退还上诉人瑞丽奥佳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汤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