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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杰与周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周义,太平洋保险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孙杰,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周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周义、太平洋保险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义、太平洋保险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杰撤回对被告周义、太平洋保险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孙杰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