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荣花诉王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打工时相识,2006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未生育子女,被告母亲自行抱养女孩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生女孩王某乙,孩子经常生病,基本随其在娘家居住生活。在临潼居住期间被告母亲从不关心王某乙,被告也不闻不问。大部分时间其在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对其不信任,只给生活费。2014年正月十五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均同意抱养孩子,后因生活琐事争吵,其已向原告承认错误。如原告坚持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于2005年4月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2006年农历8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双方收养女孩王某甲,现随被告居住生活,200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女孩王某乙(又名王某乙),现随原告在娘家居住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有两个孩子,仅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语言、思想方面沟通交流,合理化解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幸福和谐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