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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赵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赵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淮北市相山区欣海电器服务中心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炎,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该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炎牌照为皖F×××××号(蓝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