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连文与姚国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文,姚国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赵连文,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姚国清,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夫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文诉被告姚国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