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史俊秀与孟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秀,孟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史俊秀,无职业。被执行人孟昭杰,北京铁路局天津客运段整备车间职工。(其他基本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史俊秀与被执行人孟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492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35492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其公积金账户,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