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珍奎与刘文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奎,刘文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刘珍奎,男,6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艳、郑焕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志,男,38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奎诉被告刘文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娜 仁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