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珍奎与刘文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奎,刘文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刘珍奎,男,6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艳、郑焕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志,男,38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奎诉被告刘文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娜 仁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