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鲁明遥与望运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179-2)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遥,望运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9-2号原告鲁明遥,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运洪,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公司,住所地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正安街6号。负责人徐凡,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住所地夷陵区东湖路12号。负责人张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明遥与被告望运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明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明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明遥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区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辛雪莲审 判 员 杜 新人民陪审员 刘兴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