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林源与樊健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844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仪陇县。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