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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1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4)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中路X号“某超”音像店上班期间,以每张7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淫秽光碟,以每张15元的价格出售,平均每天卖出2张左右。同年8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陈某甲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涉嫌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DVD光碟220张(经鉴定,其中199张光碟中部分含有或大量含有具体描写性器官、性行为及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中路X号“某超”音像店上班期间,以每张7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淫秽光碟,以每张15元的价格出售,平均每天卖出2张左右。同年8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陈某甲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涉嫌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DVD光碟220张(经鉴定,其中199张光碟中部分含有或大量含有具体描写性器官、性行为及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中路X号“某超”音像店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缴获物品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缴获物品的情况。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光碟220张。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惠市公鉴字(2014)014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涉嫌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DVD光碟220张,经鉴定,其中199张光碟中部分含有或大量含有具体描写性器官、性行为及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形象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较轻,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审 判 员  刘惠霞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外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行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