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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苟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