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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建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52号罪犯王建华,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2013年6月17日分别以(2011)呼刑执字第142号、(2013)呼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累计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建华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2013年度获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王建华的罚金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 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 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