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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倪秉理与马德功、李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秉理,马德功,李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倪秉理,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德功,男,生于1969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占忠,男,生于1950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原告倪秉理诉被告马德功、李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秉理于2015年2月10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秉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原告倪秉理负担。审判员  田风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