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吉皮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皮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皮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邹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2月10日20时25分,被告人吉皮某某醉酒驾驶川ZBQ6**号二轮摩托车在眉山市东坡区桃园街与S103线交叉路时,与左某某驾驶的川Z907**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吉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吉皮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吉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毒鉴眉字第448、44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4979、49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眉公(交直二)认字(2014)第00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被告人吉皮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皮某某系初犯,且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皮某某取得了左某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吉皮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102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