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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二初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驰与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驰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初确字第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平,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湘峰,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正超,该司法务。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马驰。委托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指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金手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湘峰、李正超,被申请人马驰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手指公司申请称:金手指公司与马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海口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而只有“海南仲裁委员会”,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示范文本,双方在签署合同条款的时候均未意识到“根本不存在海口仲裁委员会”这样的客观情况,事后双方也未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或补充协议,也没有关于仲裁方面的约定,这应属于约定不明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双方也未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请求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马驰答辩称: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了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二期X幢XXX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选择解决争议的机构是海口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明确具体,仲裁机构也是客观存在,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依法有效。海口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10月21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名称由海口仲裁委员会更名为海南仲裁委员会。双方签订合同时,海口仲裁委员会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后来更名了,但该仲裁机构是唯一并可以确定的,完全不影响双方仲裁协议的效力。退一步讲,即便仲裁机构的名称不一样,但海口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海南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双方发生纠纷时也应由海南仲裁委员会来管辖。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金手指公司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金手指公司与马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马驰以人民币339703元的价款向金手指公司购买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二期第9幢4单元XXX房。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马驰遂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海南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金手指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另查,海南仲裁委员会原名海口仲裁委员会,为海南省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2011年10月21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海南仲裁委员会。以上事实有金手指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仲裁通知书,马驰提交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口仲裁委员会更名的批复》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2010年1月10日,金手指公司与马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海南省仅有一家民商事仲裁机构即海口仲裁委员会,故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九条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海口仲裁委员会”是真实存在的,且名称准确,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该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体现了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规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全部要件,且不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故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2011年10月21日,海口仲裁委员会更名为海南仲裁委员会,该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综上,金手指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敏秀代理审判员  彭彩燕代理审判员  赵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晨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