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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高原冰与长沙市高原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1703号原告高原冰,男。委托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高原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安。第三人袁金安,男。第三人李洪兵,男。第三人高辉辉,女。原告高原冰因与被告长沙市高原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袁金安、第三人李洪兵、第三人高辉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高原冰以双方圆满化解矛盾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原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原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原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