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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纪芳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纪芳,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高纪芳。系太原市小店区诚顺达租赁中心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李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金阳路10号2008房间。负责人张国栋。本院受理了高纪芳诉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达不成协议,由出租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高纪芳作为出租方太原市小店区诚顺达租赁中心经营者,其户籍所在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