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王伟彬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忠,王伟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4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忠,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彬,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审原告王永忠与原审被告王伟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永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忠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王永忠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翔峥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凌珊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