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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罗天臣因与周桂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天臣,周桂荣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天臣,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罗丽,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罗天臣女儿,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荣,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马淑玲,系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天臣因与被上诉人周桂荣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天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丽,被上诉人周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8日罗天臣向一审法院诉称:罗天臣、周桂荣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1日,由于周桂荣亲人过世,雇佣罗天臣及罗天臣家中马车拉棺材。早6点左右,在棺材装在马车上后,由于屋内放鞭炮,造成马受惊吓,冲向大门,罗天臣见状,抓住马缰绳,被马及马车挤在门墙边,致罗天臣受伤。为维护罗天臣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桂荣赔偿罗天臣医疗费62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2万元、间接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633.22元,计64218.42元。2、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另算。3、周桂荣承担本案诉讼费。周桂荣在一审辩称:1、罗天臣受伤事实成立。2、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也就是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按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罗天臣方诉请要求误工费,交通费过高,对医疗费提出异议。4、罗天臣是为周桂荣帮忙处理丧事。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晨,罗天臣帮助周桂荣家处理丧事,因运送棺材的马车马匹受惊,致马匹失控,造成罗天臣受伤。罗天臣随即被送至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入院治疗,前后共住院7天,于2014年4月8日出院(期间二级护理),出院诊断其为Th11、L1-2左侧横突骨折(主要),L2椎体前缘骨析、L4椎体前滑脱、左侧胸腰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医院诊断意见为休息3个月,罗天臣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依罗天臣方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罗天臣所受伤害进行鉴定。2014年10月23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鉴定人员技术水平有限,无法认定为由,不予受理。2014年11月19日,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则以损伤程度未达到标准为由,予以退回。另查明,罗天臣曾在当地林场打工,罗天臣出院后有部分复诊费用支出。罗天臣花销医疗费在抚顺市东洲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了2726.03元。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医疗诊断书、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所函、东洲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证明、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所谓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罗天臣协助周桂荣家处理丧事并受到伤害,双方间应形成帮工关系,周桂荣应就罗天臣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因帮工法律关系中,以实行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双方围绕罗天臣是否自身存有过错的争辩,因与本案各方之责任确定无涉,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罗天臣医疗费(包括复诊费用)的诉求,法院依医疗费收据的数额,扣除罗天臣已报销部分后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罗天臣住院期间每天50元标准计算。罗天臣住院期间护理费诉请,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依其诉请范围而定。交通费部分,围绕罗天臣以就医为目的相关支出考虑,酌定为800元。罗天臣误工费诉求,考虑到罗天臣在当地林场工作之情况存在,本院以2014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5元/日、住院时间和诊断休息时间为标准计付。就罗天臣所诉其它误工费及间接误工费的主张,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周桂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罗天臣支付医疗费350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633.22元、误工费3506.55元、交通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罗天臣已预交),由周桂荣负担。宣判后,罗天臣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一、请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二、依法改判周桂荣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10360元、间接误工费5000元、复印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与事实不符,周桂荣雇佣罗天臣家中车马拉棺材,口头达成协议酬金700元,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本案应为雇佣关系,所以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对罗天臣的伤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2、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已经提高到每日100元,关于误工费罗天臣有与林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罗天臣每年给乡邻种地,伤后只好由亲属代为耕种,致使亲属损失收入5000元,一审未予采信不妥,病历复印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漏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周桂荣答辩称:罗天臣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罗天臣是主动帮忙,双方不是雇工关系,给付罗天臣费用是尊重本地风俗,不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罗天臣与林场的合同只是7天时间,其误工损失及要求的间接误工损失等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复印费20元没有异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罗天臣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间接误工损失。周桂荣的质证意见认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真实性有异议,且赔偿间接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周桂荣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罗天臣认可本意到周桂荣家去帮忙。周桂荣认可在罗天臣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曾经给付罗天臣数百元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如下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罗天臣合理损失的确认。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周桂荣家老人去世后,罗天臣出于邻里相助的善良愿望前去处理相关事宜,并没有一定取得经济报酬的意愿,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桂荣系雇佣罗天臣,故,双方没有雇佣关系的相关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伤后周桂荣给付费用以及罗天臣接收费用的行为并不能改变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罗天臣提出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的请求不符合双方之间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性质,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罗天臣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10360元、间接误工费5000元、复印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有法律依据。罗天臣一审提供的与林场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在受伤之前,时间为7天,无法证明其长期固定的经济收入,一审法院以2014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5元/日予以计算有依据。罗天臣要求赔偿间接误工损失的上诉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其提供的间接误工损失的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现没有证据证明罗天臣的伤情构成伤残,所以,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罗天臣以上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复印费20元周桂荣认可,但一审罗天臣对此未提出诉求,二审期间无法增加诉求,双方可自主履行。罗天臣与周桂荣作为邻里平日相处和睦,在周桂荣家老人去世后,罗天臣好意帮工相助,符合善良的风俗习惯,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对其行为应予充分肯定。特别是骨折受伤后仅住院7天,此后回家休养,体现了减少经济损失的主动意愿,对此行为亦给与肯定。作为受助人周桂荣接受了罗天臣的相助行为,是对好意相助的认可,在罗天臣意外受伤后周桂荣也曾主动前去看望,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还应承担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以弥补罗天臣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罗天臣、周桂荣各负担2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茜怡第2页共7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