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乔丽艳与盛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丽艳,盛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乔丽艳,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盛德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08)梅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乔丽艳与被执行人盛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盛德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丽艳借款人民币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3020元,保全费12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5620元由被执行人盛德明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梅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蔡学成审 判 员 :武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