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常海珍与张宝娣、张娣只、张连娣、张吉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娣,张娣只,张连娣,张吉娣,常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娣,女,196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娣只,女,1948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连娣,女,195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吉娣,女,1954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常海珍,女,1957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重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常海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海珍于2014年4月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常海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海珍在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有应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常海珍在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应得的款项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