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成学、杨宣堂与张开珍、张英宏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学,杨宣堂,张开珍,张英宏,王现根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学。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宣堂。两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根。上诉人杨学成、杨宣堂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宣堂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开珍、张英宏、王现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史克银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