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木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木兰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费弘霞,木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费弘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14时许,在木兰县大贵镇北新村郐家屯被告人吴某某家院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因以前有过矛盾发生争吵,争吵后二人发生撕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某用铁锹打王某某身体数下,将王某某打伤腰背部,致左侧十、十一、十二肋骨骨折,脾破裂的轻伤一级的后果;王某某用铁锹柄打吴某某头部数下,将吴某某打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颅内出血并伴脑受压症状的重伤二级后果。王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木兰镇抓获,吴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木兰县人民医院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电话记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人郝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木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因琐事相互发生纠纷,持械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导致相对方1人重伤、1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好,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相互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泽强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应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