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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杨雪梅,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德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儒,陕西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华山集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焱,男,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华阴市。委托代理人时露露,女,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华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梅诉被告渭南中海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200元,因原告杨雪梅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原告杨雪梅61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雪梅负担525元,退还原告杨雪梅525元。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