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浩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永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西安麟字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