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法定代表人:钟国强。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钟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