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东生与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生,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31号原告宋东生,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田盘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玉霞,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生与被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东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67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