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催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州董氏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董氏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催字第147号申请人常州董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董家村。法定代表人董永刚,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法定代表人邱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常州董氏物资有限公司因其所持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2000522285490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佳鹿车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齐腾物资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