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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曾小龙与梁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龙,梁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曾小龙。被告梁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龙诉被告梁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小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龙撤回对被告梁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曾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