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东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77号罪犯李东,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澄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东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李东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在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东,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17分。为此,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二个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