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奔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贵滨与王福江、郭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滨,王福江,郭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奔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王福江,农民。被告:郭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王福江、郭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告王福江、郭卫华名下银行存款8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福江、郭卫华名下银行存款8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