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艾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抚州市临川区。2011年2月20日因伤害他人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3日被临川区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4年12月10日被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某寻衅滋事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艾某电话通知王某(已判刑)找一些人去名仕家园附近工地“办事”。王某便纠集敖某、李某、刘某甲(均已起诉)和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窜至名仕家园附近工地。艾某、付某(另案处理)和“龙哥”等人则乘坐一辆黑色福特轿车也窜至名仕家园附近工地。艾某、王某等人,以上人员持钢管无故对工地上的工人张某甲进行殴打,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朱某、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艾某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持钢管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至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法院考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哥”(也叫“龙哥”、真实身份不明)找到被告人艾某,让他去帮他“办点事”,被告人艾某表示同意。下午15时许,“周哥”开着一辆黑色福特小轿车接上被告人艾某,在车上“周哥”还让艾某叫一些人。随后,被告人艾某打同案犯付某(被取保候审)的电话并接上付某一起上了“周哥”的福特小轿车。接着被告人艾某又打同案犯王某(已判刑)的电话,让他们一起去“名仕家园”殴打一位穿白衣服的男子,王某接到被告人艾某的电话后便纠集同案犯敖某、李某、刘某甲(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和刘某乙(刑拘在逃)等人乘坐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赶到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附近与“周哥”的车子汇合。一伙人开着两辆车窜至名仕家园附近工地,“周哥”在指明一穿白衣服男子后在车上等待接应,其余几人均持钢管下车对工地上当时穿白衣服的的工人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打,之后一伙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因外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进行调解,被告人艾某及其余同案犯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对其予以刑事谅解。被告人艾某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到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14年5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11月7日该案移送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在立案审查阶段,被告人艾某经传唤不到案,后该案退回公安挂网追逃。2014年12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5月7日15时40分左右,王某、付某、敖某、李某、艾某、刘某甲、“凯凯”、“龙哥”等八人坐车窜至南门路名仕家园附近工地,手持钢管无故将工地上的工人打伤,之后逃离现场。2013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艾某到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临川区法院退卷函一份证实,被告人艾某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不到案。(3)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艾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1年2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5)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王某赔偿张某甲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张某甲不追究王某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6)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该所在办理王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艾某与受害人张某乙私下达成协议,其医药费等所有费用赔偿给张某乙,并取得受害方张某乙的谅解。(7)扣押决定书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钢管陆把、手机壹个、桥车壹辆、砍刀玖把。并将轿车一辆发还给万国金。(8)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辨认笔录(1)同案犯付某辨认出同案犯“杰杰”刘某甲、“矮子”王某、“俊俊”李某、“豪豪”敖某、艾某参与了寻衅滋事;辨认出被害人张某甲。(2)同案犯李某辨认出刘某甲、王某、付某、敖某、艾某参与了寻衅滋事;辨认出被害人张某甲。(3)同案犯刘某甲辨认出王某、付某、敖某、李某、艾某、刘某乙参与了寻衅滋事;辨认出被害人张某甲。(4)同案犯王某辨认出付某、艾某等人和被害人张某甲。(5)被害人张某甲认出王某、付某就是在2013年5月7日下午在名仕家园附近工地上将其打伤的人。(6)被告人艾某辨认出王某、付某、敖某、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参与了寻衅滋事;辨认出了被害人张某甲。3、鉴定意见(1)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抚)伤鉴(法)字(2013)1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甲因外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根据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张某甲所受伤构成轻伤甲级。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重新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4、证人证言(1)朱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甲等工友负责名仕家园的外墙工程。2013年5月7日15时30分,他、张某甲及其它五六名工友在名仕家园售楼部附近的人行道上浇水泥路。突然有两辆黑色桥车停在他们旁边,然后从车上下来了十多个年轻男子,个个手持钢管,二话不说,向他们冲来。其中有名男子拿钢管在他的左后腰附近打了一下,他们这些人发觉事情不妙,于是所有工友都四处逃跑,其中他是向东跑,跑的时候我回来看了下,看见有六、七名男子在追张某甲,张某甲则向工地里面跑去,那六、七个男子也跟着追了进来,后来他走进工地里面,发现张某甲满身是伤,张某甲也和这伙人没有矛盾。(2)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朱老板手下做事,朱老板承包了名仕家园小区的外墙工程。朱老平时都在外面,名仕家园这边的工作都由一个姓张的胖子负责。2013年5月7日15时40分许,他和张管工(胖子)等七、八个同事在名仕家园售楼部旁的工地上做事。这时从工地前的路上自左向右开过来两辆黑色轿车,车子停在路边后,从两辆车上下来一群人(大概8-10人),这群人都是年轻男子,手持钢管。他们一下车就挥着钢管向冲过来,他们见势不妙就四散逃跑。他在跑的过程中看见张管工被七、八个男子围住后用钢管乱打,接着那伙人打完后就上车跑了,其中一辆车向左开,另一辆向右开,挨打就张管工一个人,当时穿白衣服。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他在伟达装饰公司上班,朱老板承包了名仕家园的外墙装修工程,他就跟着老板到名仕家园来干活。2013年5月7日15时30分左右,他和五、六个同事在名仕家园附近的一处工地做事,这时有两辆黑色轿车突然停在工地边,从车上下来年轻男子,个个都手持钢管。这些人对着他一个姓朱的同事打了一下,他们发觉事情不妙就四散逃跑。他往工地里跑,后面有六、七个人在追,他跑了一会就被他们追上了。他问:“你们为什么打人?有什么事就说。”这些人二话不说拿起钢管就打他,他随手拿起一把铁锹抵挡,但铁锹很快就被打断了,然后这伙人就拿钢管围住他乱打,头部挨了一下,肩部、背部、腿部、腰部被打了很多下,大概打了二十多秒,这些人就走了,我被打倒在地上半天才爬起来。等我走出工地发现那伙人已经跑了。他根本不认识这些人,不存在任何矛盾。6、同案犯供述与辩解(1)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下午,王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城外,王某说来接他去“办事”,他答应了。接电话时,豪豪和杰杰两个人在他一起。王某开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车牌赣K×××××)来接他们,三个人坐在桑塔纳后座。王某开车带他们往城里走,他接了个电话就把车停在赣东大道的血站那。他看见凯凯也在血站那,他站在一辆黑色福特旁,是一个外号叫龙哥的人经常开的。凯凯上到桑塔纳的副驾驶室对王某说要去名仕家园打一个穿白衣服的胖子,王某答应了。接着凯凯下了桑塔纳到福特车拿了一捆钢管到桑塔纳上。他们车上就每个人拿了一根,凯凯坐在桑塔纳副驾驶室。接着福特车在前,桑塔纳在后,一起向名仕家园开去。到了后,桑塔纳上的人都拿着钢管下车,这时他看见从福特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分别是艾某、佳佳和龙哥,也都拿了钢管。接着他们这伙人就向名仕家园附近工地上冲去,工地上有五、六个人在做事,看见他们来了就一哄而散。他们都追着一个穿白衣服的胖子打,那个胖子被他们追到工地里面,他拿了把铁锹想反抗,但他们人多,一群人围上去一阵乱打,把那个胖子打趴在地上。接着我们这些人就上车跑了。从桑塔纳上下来的他、王某、凯凯、杰杰、豪豪等五人都打了人。从福特车上下来的龙哥、艾某、佳佳三人也动手打了人。(2)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下午,他和“俊俊”、“豪豪”在文昌桥城外玩,这时“俊俊”接了一个电话,过来一下,他看到“矮子”(王某)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过来了。“矮子”把他们三个人都接上车(他、俊俊、豪豪坐在后座),然后往市区方向走。走了一会,“矮子”接了一个电话后把车停在了赣东大道血站附近,后就看见一个外号叫“凯凯”的男子从一辆福特车的旁边走过来,“凯凯”上了桑塔纳坐到副驾驶室,对“矮子”说等下去名仕家园打一个穿白衣服的胖子,“矮子”答应了。然后“凯凯”又从福特车上拿了一些钢管到桑塔纳上,矮子就叫他们每人拿一根,等到了名仕家园都跟着他走。车上的人就人手拿了一根,“凯凯”也坐在桑塔纳的副驾驶室。接着福特车在前,桑塔纳在后,这些人就一起到了名仕家园。两辆车停在名仕家园附近的工地边,接着桑塔纳上的五个人:他、“矮子”、“俊俊”、“凯凯”、“豪豪”就拿着钢管一起冲下车,他看到福特车上也有三个人冲下车,这三个人分别是“佳佳”、艾某和“龙哥”,他们这些人就向工地上跑去,工地上有五、六个工人在做事,其中有个穿白衣服的胖子。他看见“矮子”拿着钢管向那个胖子跑去,他就跟在后面,其他人也向那个胖子跑去,那个胖子见他们来了就往工地里面跑,他们就追进了工地把胖子围住,那个胖子拿了一把铁锹想反抗,但被他们用钢管打断了锹把。接着他们一拥而上拿起钢管对着胖子一阵乱打,其中他在胖子的背上打了两下,那个胖子很快就被打趴了,他们打了几十秒就上车跑了。和被打的人没有矛盾,纯粹就是出于朋友之间帮忙的原因去的。当时他们都围着胖子打(3)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15时40分,在名仕家园那次打架他没参与,但他知道王某、“佳佳”、“俊俊”、“凯凯、“杰杰”这五个人到。当时是2013年5月7日22时左右,我从外面回到出租屋里,当时王某、“佳佳”、“俊俊”、“凯凯”、“杰杰”这五个人都在出租屋聊天。这五个人看见他回来,就告诉他,当天下午的时候他们到名仕家园“办事”(就是去打架的意思)。当时同去的还有四、五个人,包括他们去打架的总共有八、九个人左右,去的人都拿了钢管。当时王某等人是坐车去的。到了名仕家园售楼部附近的工地,王某等人一下车就拿钢管在一个在工地上做事的工人背部打了一下,马上那群做事的工人就四散逃开,王某等人就去追,然后这群工人中有个胖子拿了一把铁锹想抵抗,王某等人就一起打那个胖子,打了一会,王某等人就坐车跑了。(4)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下午13时许,他打电话给“俊俊”,问他在哪里,他说和“杰杰”、“豪豪”在城外。然后他就开车城外接他们,接了他们以后就开车在市区逛。直到下午14时许,他接到朋友“凯凯”的电话,他叫他去抚州市中心血站,他在那里等他。当时他开车在赣东大道上,大约过了七八分钟,到了血站附近后看到“凯凯”站在一辆黑色的福特汽车旁边。他把车停到黑色的福特汽车旁边,“凯凯“就坐上了他的副驾驶。他说等一下去名仕家园打个穿白衣服的人。他说“哦”,然后他就下车到福特汽车上拿了一捆钢管让他们一人拿一根。他就开车跟着福特汽车一前一后往名仕家园去,大约过了两三分钟就到了名仕家园小区。他把车停到马路旁边,“凯凯”就从副驾驶上下车,手上拿了一根钢管往一个工地上跑去,他们也每个人拿着钢管跟着“凯凯”后面。他看到“凯凯”拿着钢管向一个穿白衣服的中年男子的后背打了五六下。他也过去打穿白衣服的男子,在打的时候看到“佳佳”在打,因为五六个人一起打,钢管太长,他没打到。就这样打了约两分钟,打完他们就上车了,是“凯凯”要打人,他叫他来帮忙的,“凯凯”、“杰杰”、“佳佳”、“俊俊”、“豪豪”都参与了打人。(5)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15时许,他在抚州文昌桥接到艾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艾某说:“你在哪里?到名仕家园工地来,有事。”他打的到名仕家园。在名仕家园那条路上看到一辆黑色福特轿车,后面还有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当时“凯凯”和王某等人在该车上。艾某看到他就叫他上福特车。他上车后艾某坐在副驾驶位上,另外一个叫“龙哥”的人在驾驶位开车,福特车上就三人。在车上他问艾某去哪里?艾某对他说:“去名仕家园工地上有点事。”然后车开到名仕家园售楼部旁的工地出口处停下,桑塔纳3000轿车也在车后停下来了,在车内艾某给了他一根钢管并跟他说一起去工地上打一个体形较胖的男子。之后他和艾某、“龙哥”三人分别手持钢管下车,他看到那辆桑塔纳3000轿车里也下来了4、5个男子,分别是“凯凯”、王友权等人,也分别手持钢管。他们一起来到工地上,艾某指着一个体型较胖的正在做事的男子,跟他们说就是他。于是他们这些人一起冲向那个男子,当时工地上有5、6个工人在做事,他们这些工人看到他们手持钢管冲过去,工人都散开了。这些人手持钢管一直追着那个体型较胖的男子,对他进行殴打,他被他们用钢管打了几下,就倒到地上,接着又打了10几秒,当时他用钢管在他大腿部位猛打了2、3下。不知道是因什么事要去打工地上的人,不认识这名被我们殴打的男子,也不存在任何纠纷与矛盾。当时龙哥留在车上等接应,他和王某、艾某等6、7人分别手持钢管去殴打那名男子,后他把钢管还给了艾某。五、被告人艾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7日下午13时许,他接到“周哥”的电话,说等会叫他帮叫几个人给他“办事”,他同意了,下午15时左右,“周哥”打电话给他,问他在哪,过了7分钟,“周哥”就开着一辆黑色的福特汽车接上了他,上车后他打“佳佳”(付某)打电话并接上他,他就问“周哥”去哪里,他说去办点事,他叫他再叫几个人。他就立即给王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王某说他在开车逛,他问他车上有几个人,他说有几个。他说你们过来帮一个老兄“办事”,王某问他在哪,他就叫他往源清酒店前面直走过一个红绿灯那。跟王某打完电话他和“周哥”把车停在了国土局门口等他。等了约5分钟,就看到了王某开车过来了。王某下车后走到他旁边,问他去哪,他说去帮老兄“办事”跟着车走就行。他上“周哥”的车,“周哥”问他王某他们有没有“东西”,他又下车问王某有没有“东西”,他说有钢管,他说你们等下拿着钢管。然后他们就开车往名仕家园方向走,“周哥”在经过名仕家园工地时,用手指了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跟他说等会就是打他。“周哥”把车开到名仕家园前面十几米处停下来,王某的车也跟上来了,他就跟王某说,就是打工地上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王某就掉头往工地方向去了,一分钟后他看到王某五个人手拿钢管追着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殴打,他就叫“佳佳”下车,“佳佳”也到工地上去打穿白衣服的男子。过了约一分钟,他下车去看一下,就看到王某他们从工地跑出来开车走了。他们都不认识那个男子,也没有什么矛盾和纠纷。参与此事的有他和王某、“俊俊”、“杰杰”、“豪豪”、“凯凯”、“佳佳”、“周哥”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艾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艾某虽然在归案时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法院立案审查期间传唤不到案,不符合自首的主动归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对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艾某在他人指使下纠集其他同案犯参与犯罪,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另被告人艾某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其予以刑事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艾某2011年2月20日因伤害他人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系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艾某在其所在社区反映较好,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