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与上海沪菲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法定代表人郝国政。被告上海沪菲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与被告上海沪菲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卫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