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某无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马圈子胡同华卫住宅楼三单元一楼西户。法定代表人赵恩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副经理,住义县。被告王某某,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明善至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