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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副本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赤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别名:四姐),无业。2007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大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万学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秦某不服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莹莹、代理检察员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杨大民、万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初,被告人秦某在赤城县汽车站到新区公路的街上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乔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盐酸哌替啶片)13片,得赃款650元;2012元7月9日,秦某在赤城县一中附近假山旁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乔某、肖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6片,得赃款300元;2012年7月5日,秦某在自己家中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李某、梁某出售杜冷丁片6片,得赃款300元;2013年春节前后,秦某在自家楼下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贾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20片,得赃款1000元;2013年6月24日,秦某在赤城县阳光小区下面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贾某出售杜冷丁片8片,得赃款400元;2013年2月秦某在自己家里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杜冷丁片10片,得赃款500元;2013年3月秦某在自己家楼道门口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16片,得赃款800元;2013年4月秦某在自己家楼道门口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8片,得赃款400元;2013年5月秦某在自己家楼道口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毒品杜冷丁片9片,得赃款450元;2013年6月秦某在自己家楼道门口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杜冷丁片10片,得赃款500元;2013年5、6月期间,秦某在赤城县南山沟幼儿园附近以每片(50mg/片)5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杜冷丁片6片,得赃款300元。被告人秦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梁某、乔某、肖某、张某、贾某、赵某共出售毒品杜冷丁片(盐酸哌替啶片)120片(50mg/片),合计6克,共得赃款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于2007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系有前科劣迹,且被告人秦某在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秦某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只认识张某,但是二人长时间未见面,也并未卖给他毒品,对于起诉书中其他六人,其均不认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简单且不符合常理,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2、证人证言系孤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来印证;3、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之后,一审法院又退回补充侦查。二审之后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定案,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电话约梁某出去玩儿,梁某开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接上李某一起去赤城,在车上李某问梁某有多少钱,梁某说有100多元钱。二人开车到了赤城后,李某让梁某将100元钱交给其,并告知梁某要去向秦某买“片”。梁某将车停在赤城县赤城镇彩虹桥附近,李某去秦某家花300元钱向秦某购买了6片(50mg/片)杜冷丁片。后李某与梁某将车开到赤城镇新区公路边,每人吸食了三颗杜冷丁片。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赤城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28日8时9分,赤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通过侦查发现,秦某,别名“四姐”,分别于2012年7月5日、9日将毒品杜冷丁(盐酸哌替啶片)片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乔某。赤城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2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下午1点左右,其电话约梁某出去玩儿。梁某开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到粮库接上其,在车上其问梁某有多少钱,梁某说有一百来元。其二人开车到了赤城,其对梁某说要去“四女”那里买“片”,让梁某将100元钱交给其,到了赤城县赤城镇彩虹桥,梁某停好车,其到“四女”家花三百元钱向“四女”购买了6片杜冷丁片。其与梁某将车停到新区公路边,每人吸食了三颗杜冷丁片。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给其打电话说要一起出去玩儿,其开车到粮库接上李某,李某上车问其有多少钱,其说100元钱,李某说到赤城去玩儿。其开车来到了赤城。在车上李某说要去“四女”那里买“片”去,跟其拿100元钱。其开车到了彩虹桥那里停好车,李某就买“片”去了。过了约5分钟,李某回到车上,二人开车到了新区公路边,将买来的杜冷丁片每人吸食了三颗;4、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卖给其杜冷丁片的“四女”就是本案被告人秦某;5、2012年7月6日,李某、梁某的尿检报告均显示吸食了杜冷丁片呈阳性的事实;6、赤城县人民法院(2007)赤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秦某2007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某的到案情况;8、户籍证明信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秦某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向乔某、肖某、张某、贾某、赵某出售毒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向他人出售过毒品。经查,证人李某、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验报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褚桂清审判员 郭永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