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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陶思芳与杜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芳,杜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陶思芳。委托代理人朱希阳。被告杜晋。原告陶思芳与被告杜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为3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