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陶思芳与杜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芳,杜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867号原告陶思芳。委托代理人朱希阳。被告杜晋。原告陶思芳与被告杜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为3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