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人钟利国,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钟利国。委托代理人程晓,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桂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钟利国,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奇。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盛世荣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财产保全担保人钟利国名下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辉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