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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初云贺与胡剑龙、陈福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云贺,胡剑龙,陈福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初云贺,男,住珲春市。被告:胡剑龙,男,住珲春市。被告:陈福全,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云贺与被告胡剑龙、陈福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初云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云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初云贺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