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汤洪才与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洪才,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溧行初字第60号原告汤洪才。被告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溧阳市104国道罗庄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志方,该大队大队长。原告汤洪才诉被告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洪才负担。审 判 长 邵小秋代理审判员 虞 斐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