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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浩伟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号伟,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631号原告孙号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沈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号伟诉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号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号伟承担。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