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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汪某,居民。被告:刘某,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名下存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桥支行的10万元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名下存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桥支行的10万元存款予以查封,不得支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汪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