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李某某行驶到海伦市永富乡十字街东1.5公里路处超董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时发生侧滑,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李某某因头部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周某某与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及各种费用由董某某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李某某父母不追究李某某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及肇事车辆照片,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海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文书,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周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