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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洋诉被告王伊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王伊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王 海 洋 诉 被 告 王 伊 伦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王海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伊伦,个体业主,住前郭县。原告王海洋诉被告王伊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现代酷派牌车辆一辆,价款8.1万元,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轿车的过户手续,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车款,被告确拒不给原告办理轿车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轿车买卖合同,给该辆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