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新国诉刘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国,刘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全。上诉人朱新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新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新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新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朱新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