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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15-9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与徐汉钦执行案件结束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徐汉钦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2015)芙行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 被执行人徐汉钦。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局资源局芙蓉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芙国土资腾(2014)第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了(2015)芙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芙国土资腾(2014)第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徐汉钦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芙国土资腾(2014)第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被征用土地。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15年1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5)芙行执字第9号《公告》并于当日张贴于徐汉钦家中。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汉钦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徐汉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特此通知 经办人郑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