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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爱民、张秀英等与殷夏辉、张霞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殷夏辉,张霞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76号原告蔡爱民。原告张秀英。原告蔡轶良。被告殷夏辉。被告张霞芳。原告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诉被告殷夏辉、张霞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被告殷夏辉、张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诉称,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原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在阳台上接有自来水管,并放置洗衣机、建造水槽,因使用不当,造成原告家房屋客厅东边墙面、房顶老霉变、开裂。为此,原告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不讲理,小区物业、居委调解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水槽、移掉洗衣机;被告共同承担修理、恢复原告房屋南客厅东边墙壁及房顶。被告殷夏辉、张霞芳辩称,被告的房子装修20年,没发现水槽漏水。由于水箱旁边的总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家漏水,被告家也受损,漏水不是被告造成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原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2014年9月原告发现客厅顶、客厅东墙面及阳台顶角有渗水,告之当地物业、居委,物业、居委派人查看603室,证实水从被告603室渗透至原告503室。渗水造成原告503室客厅顶、东墙面粉饰脱落、霉变,阳台顶角粉饰霉变,阳台连接客厅的一边木质框套受损。嗣后,原、被告经居委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另查明,被告将603室长期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认为是被告的租客用水不当,造成渗水,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并表示自己修理;被告认为,渗水的真实原因是水箱总水管渗水,非被告用水不当造成,基于相邻关系,被告愿赔偿500元,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无效。本院实地查看了503室渗水情况,发现503室客厅顶南端、客厅东墙面、阳台顶角及客厅的一边木质框套确因渗水受损。以上事实,由房地产权证、居委和物业的情况说明、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于用水不当造成原告居住的503室渗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是物业总水管渗水引起,缺乏依据。对于赔偿数额,本院参照原告提供的照片,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水槽和搬掉阳台上的洗衣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夏辉、张霞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2,000元。二、驳回原告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爱民、张秀英、蔡轶良负担15元,被告殷夏辉、张霞芳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