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桂芬与被执行人黄春来、唐昱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芬。被执行人黄春来,田东县邮政局干部。被执行人唐昱煜,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春来,系被执行人唐昱煜的母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桂芬与被执行人黄春来、唐昱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