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东风公司配套部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11日,本院收到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状,要求1、请求判决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不支付何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护理费5200元;2、诉讼费用由何天国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2014)裁字第7号裁决书,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致使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佳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