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世嘉国际华城7栋1楼。法定代表人葛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衡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刚,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晓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晓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萍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